第293章 红楼之报恩林如海

  初学记•武部•剑》:《贾子》:古者天子二十而冠,带剑;诸侯三十而冠,带剑;大夫四十而冠,带剑;隶人不得冠,庶人有事得带剑,无事不得带剑。”

  《孔子家语•好生》:“子路戎服见于孔子,拔剑而舞之,曰:‘古之君子,固以自卫乎!’”

  《庄子•说剑》:“赵文王喜剑,剑士夹门,而客三千余人,日夜相击于前,死伤者,岁百余人。”由此可见,当时剑术是作为主要武艺存在的。

  《史记•项羽本纪》:“范增起,出召项庄,谓曰:‘君王为人不忍,若入前为寿,

  寿毕,请以剑舞,因击沛公于坐,杀之。’……项庄拔剑起舞,项伯亦拔剑起舞,以身翼蔽沛公,庄不得击。”……张良曰:‘今者项庄拔剑舞,其意常在沛公也。’”

  周礼考工记《周官》:“桃氏为剑,腊(两刃)广二寸有半寸,两从半之(剑脊两面杀趋锷者),以其腊广为之茎围,长倍之,中其茎,设其后,身长五其茎长,重九锵﹝按:周礼六两半为一锵﹞,谓之上制,上士服之。身长四其茎,重七锵,谓之中制,中士服之。身长三其茎,重五锵,下士服之”。

  又考古记云:“剑,古器名,两刃而有脊,自背至刃,谓之腊,或谓之锷﹝即剑身﹞。背刃以下,与柄分隔青,谓之首﹝即剑盘﹞,首以下把握之处曰茎﹝即剑柄﹞,茎端旋环曰铎”。

  由上文可知,剑为具有锋刃之尖长兵器,而其大小长短,则以人体为标准,须量人而定。郑锷更于剑有所详解,谓“人之形貌大小长短不一也,制剑以供其服,非直以观美,要使各适其用而已。故为三等之制,以待三等之士,俾随宜而自便焉。剑之茎其长五寸,剑身若五倍长其茎,则三尺也,重九锵,则重三斤十二两也,其长之极,重之至也,故谓上制。唯士之长而有力者,然后能胜之,故上士服之。剑身四其茎,茎之长则二尺五寸也,重七锵,则二斤十四两也,长短轻重得中焉,故谓之中制。唯人之得中者所宜服,故中士服之。若剑身止三其茎,则二尺耳,重止五锵,则二斤一两三分之中耳,轻而且短,故谓之下制。士之形短而力微者,可以服焉”。

  上述剑制,大都沿用于远古,历代仍多变更,自秦至宋,改易尤钜。郑锷云:“若以秦汉之剑与宋时之剑比较,则宋时长剑有二十一寸......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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